上回提到說前公司之前也有因競業禁止條款而提告離職的同事.今天判決出爐了.前公司敗訴,法院裁定該同意書對他的限制無效.這判決對我來說是絕對有利的.有了這先例,我想就算他們要告,我也不用太擔心.法官雖然認為該限制是合理的,但問題就出在它限制的範圍過於廣泛.導致最後該合約無效.("限制被告就業對象及職業活動範圍,已逾合理範疇,對被告生存造成困難,而有違公共秩序,顯失公平,應為無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oftfoc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