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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偉今天一大早跑去台北地方法院利用那邊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因為如果真的要告,也是會到台北地方法院告.所以我想那邊的建議應該會比較"有效"?)為了尋求更多的意見,我還一次問了兩位不同的書記官.很意外的,兩個人所建議的,與我之前問的那位律師所說的幾乎是一模一樣.要告就讓他們去告.不用去理他們的律師函.到時如果真的要出庭,我只要把我認為為什麼我覺得他們的競業禁止條款是不公平的理由告訴給法官,法官自有裁決.有了這兩位的"背書",我想我會把這件事暫時告一段落.就看他們會不會再採取進一步的行動.另外,他們為了相同的事之前也告了一位離職的人.據說下個禮拜就會有結果.如果法官判定該條款無效,那我就可以更加的放心.週末出遊去,就不再想這檔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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